這一兩年來冒出了越來越多的新聞事件,讓大家開始討論起在各種各樣的性犯罪當中,旁觀者應該如何避免「受害者有罪論」了。因為在以往的觀點當中,旁人潑在受害女性身上的污水實在是太多了。在不同的事件當中,有的是責怪女性穿著或行為不檢,才刺激了別人的傷害慾望;有的是認為熟人強姦都是女性同意了之後卻反悔、或者嫌錢太少而陷害男人,犯罪嫌疑人才是可憐者,云云。

這些論調,太熟悉了,也已經反駁了無數次了。但試想一下,如果男性是性侵案中的受害者,這些人會變成一種什麼樣的態度呢?

在前兩天,美國出了一樁新聞:一名加州男學生在16歲時遭女老師性侵,保持關係近一年,該女教師於2013年產下一女,如今男學生將獲得學區賠償600萬美元(約人民幣4000萬)。據台灣《中時電子報》援引《洛杉磯時報》報道,這名男生的律師說,雷蘭聯合學區所提供的和解金,可能是公家機關因性侵,賠給個人為數最龐大的和解金之一;因為這名學生與家人遭受了嚴重傷害,而校方對老師罪行的瀆職與疏忽,負有重大責任。

現年29歲的女教師懷荷絲特(Laura Whitehurst)2013年7月被捕,並被控41項非法性行為重罪,其中包括先後與三名未成年學生發生關係。如果全都成立,意味她將獲刑29年。不過,最後,懷荷絲特以認罪妥協,被判1年徒刑,現在仍在緩刑期間,被列為性罪犯。

資料圖:懷荷絲特(左)在接受詢問

美國的法律與中國有很大區別,在民事賠償方面,每個州之間也有很大的不同。在確認罪行方面,估計一些中國人就會困惑了,首先,這段「戀情」維持了近一年,多次發生關係;懷荷絲特產孩子時,少年還隨侍在側。難道不是少年自願的嗎?怎麼能判定是強姦?但關鍵在於,這是一個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而且,含有顯而易見的權力關係。所謂的「自願」,是否是真的「自願」?

社會發展到今天,許多人腦子裡對「強姦」或「性侵」的了解,仍然停留在「女人在漆黑的小巷子里被陌生人用刀抵著,反抗得渾身傷痕也無濟於事」這種情形下,才「配」叫強暴;殊不知,世界各國的「熟人強姦」已是這種犯罪形式的主流了。如果考慮到「熟人強姦」的報案率比一般強姦案更低這種人之常情,基於權力脅迫、環境壓迫以及各種考慮的強姦形式會更多。

上面這件事對於國人來說,新鮮的地方在哪裡?是女人性侵男人,而且是一個漂亮的年輕女人性侵男人。於是,在中國的新聞或微博評論里,展示出了匪夷所思的一面。我摘錄幾條評論吧:

「我怎麼覺得男生是真正的人生贏家:解決了性需求,還有了可愛的女兒,最重要的是還有巨額的賠償金……」

「自己爽歪歪了還告老師性侵,有了孩子喜當爹不說,一轉身還撈了個百萬富翁。」

「女人玩了錢也到手,一個字,爽。」

「收拾行李,抓緊時間,我們要移民美國。放開那男孩,讓這種噩夢降臨到我身上吧!」

……

基本上都是一邊倒地羨慕該男生。

這並不是孤例。這幾年,美國也有好幾樁女教師性侵男學生的新聞傳播開來,在中國的社交平台上引起過漣猗,我還與人討論過。比如說,2015年《赫芬頓郵報》3月24日報道,美國弗吉尼亞州一所高中的28歲女教師埃里卡·琳恩·梅薩因性侵2名男學生被起訴;強姦罪成立後,她將面臨22年的牢獄之刑。看照片,這位女教師還長得相當漂亮性感。7月份,洛杉磯市某高中一名28歲的華裔女教師涉嫌性侵一名15歲的男學生,該女教師已被逮捕,不過刑期多長暫時沒有看到後續的相關報道。從照片來看,也是年輕漂亮。

其實我不應該強調犯罪嫌疑人的外貌「漂亮」,但我想說的是,這些新聞的評論里,以及我與一些熟人或同行(男性)在討論時候,大家的第一反映是:哇,這個男孩太賺了,求之不得啊,為什麼被性侵的不是我呢?

認為被性侵者是「人生贏家」,這麼神奇的想法到底是從何而來的?他們對待女性的時候可不是這種態度啊。

但細想,裡面的邏輯卻是高度一致的。

首先,認為只要是男女發生性關係,不管何種情況(除非認定女性極老丑),男性就是佔便宜,女性吃虧。在這種觀念之下,哪怕男孩是未成年人,是被權力或其他因素所脅迫,都是賺了的。也因此,才會集體羨慕一個受害者,覺得他被性侵,是「玩」了女人,是「爽」。

其次,與對待女性受害者的態度一樣,認為男性受害者是性侵的「共謀者」或「勾引者」。雖然語氣不同,但意思都旨在說明:世上本沒有性侵,都是受害人的倒打一耙。對女人的,是認為她穿著不當或者「騷」引起被侵犯,這種羞辱方式,我們稱之為「蕩婦羞辱」;對男人呢,這種明褒暗貶,對他人意志的全然否定,該用個什麼辭彙好呢?

要知道,性犯罪本質上與性慾無關,而是一種權力關係的宣示。

一般認為,男性極少可能成為女性性侵中的受害者(男同性侵則很常見)。一方面,是力量對比上,女性很難脅迫男性;另一方面, 基於生理特點,男性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也很難完成性行為。但如果理解了性犯罪就是權力關係的脅迫,那麼,就不奇怪了。現在的社會結構逐漸發生了變化,當女性成為老闆、成為上級、成為教師或師傅、成為掌握上游權力的人的時候,就算體力不足,但利用權力照樣可以脅迫男性服從;如果對方是未成年男性,輔之以欺騙,那就更難抵抗了;何況現在還有藥物輔助呢。

歷來,性犯罪的客體都是以女性為主,並不是因為男性的性慾或性能力特彆強,而是因為,社會文化讓男性擁有了絕對的權力。而現在,少部分女性也擁有了權力,或者相對權力,她們同樣可以去脅迫相對弱勢的男性服從。不信你看,現在的中國女性貪官也陸續有被揭發的,就跟男性貪官一樣,她們也有「與多名異性發生不正當關係」的標配。

「羨慕受害者」,並不是玩笑話,而是他們以為,性犯罪就是解決性慾,哪怕被不平等的權力所脅迫的性侵,男性仍然是性活動的主導者呢。(附一句:認定是否被性侵,與是否有性快感、性高潮無關。)實際上,他們就是視男性為行走的生殖器,沒有感情、沒有思想、沒有個人意志,只剩下半身的動物。顯然,這是對男性的醜化;可惜,很多人還把醜化當作是榮耀。

這些人到底是多缺性生活呢,才會把被強姦當作享受?才會說出「你以為是迫不得己,其實他求之不得」呢?——對了,這樣的話,他們也經常用來形容女受害人。

而且,很少人把視線移到到犯罪者身上,都在談論受害者:是不是因為你騷啊,你是不是很爽啊……實際都是對他們的二次傷害。到了這裡,我已經開始懷疑了,是否中國社會並沒有「仇女」現象?只不過是「仇弱」和「慕強」,只不過恰好大多數情況下弱者都是女人而己。當這個受害者罕見的是男人的時候,他同樣會成為萬眾取笑的對象。

目前,在中國,男性不能作為強姦罪的受害者,因為刑法規定該罪行的受害客體是「婦女」;雖然刑法修正案九把男性加為了猥褻罪客體,但猥褻罪從量刑上相對強姦罪輕了很多,而且這種猥褻案的犯罪主體、其實也是男性同性戀。如此看來,法律的制定已經遠遠落後於時代的發展了。不要覺得可笑,我看到的情況,恰恰是女權主義者在呼籲,希望能推動法律修正,把男性受害者也納入刑法的保護當中。

不管受害者是男是女,性犯罪都是對他人身體和人格的嚴重傷害;把這種傷害桃色化,只能說明持這種看法的人,是何等的低智商和低自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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