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就建議修改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覆核架構,刊發諮詢總結,一共收到19份回應,所有建議均獲大部分回應人士支持。經考慮後,決定採納諮詢文件的建議修訂新的上市覆核委員會組成人數。

經修訂後,上市委員會的重大決定只有一次覆核,代替現行兩層覆核架構,並將取消上市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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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將新設上市覆核委員會,該核委員會將取代現時的上市(覆核)委員會、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人數較原本港交所建議的至少15名,增加至少20名由獨立、非從屬證監會、港交所或上市委員會人士組成,沒有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證監會或港交所代表。

當中,有6名需為代表投資者權益,另4名為聯交所董事所委任,其餘由律師、會計師、企業融資行業人士組成,與上市委員會一樣,成員由3名港交所非執董、兩名證監執董及主席提名。

此外,港交所將定期刊發新上市覆核委員會的非紀律事宜決策,證監會可要求覆核任何事宜,包括上市覆核委員會的決定。

港交所將實施過渡安排,上市上訴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將與新的上市覆核委員會並軌而行,同時運作一段時間。

上市規則亦將增條文,列明證監會有權覆核任何事宜。新例將約於今年中生效,生效日期將視乎上市覆核委員會何時設立而定。

《上市規則》修訂將於今年中左右生效,視乎上市覆核委員會何時設立。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認為,修改可加強聯交所有關內部管治,提升決策透明度、問責性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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