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天無塵,江蘇某基層法院法官,法律讀庫原創部落成員。配圖來自電視劇《中國女法官》,圖文無關。法律讀庫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原件不是你想取,想取就能取

一日開庭,手機照例關機。庭審結束開機時,發現一侄兒很多簡訊呼,趕緊回過去。接通,他上來就說:「嬸,我要投訴你們某法庭的某法官。」

「為什麼要投訴他呀?」

「今天讓我去拿欠條原件,我去了又不讓我拿,你說鄉下法庭那麼遠,我跑一趟容易么?」

「為什麼不讓你拿呀?」

「說原告是我家對象,必須我家對象自己去拿。你說這不存心為難人嗎?我拿跟我家對象拿有什麼不同?」

「你不是案件當事人。假設這個證據原件是你提交給我們的,然後不認識的一個人要來拿回去,你說能不能讓他拿走?如果讓他拿走了,到時候你到法院來找我們要原件,我們怎麼辦?所以,你說的這個情況,原告是你家對象,只能你家對象自己去拿回來,我們要在她拿走欠條原件時讓她簽字的,證明這個欠條原件給她拿走了,她再弄沒有了就跟我們沒有關係了。如果非要你去拿,也得你家對象出個授權委託書給你,說明委託你去拿這個欠條原件。明白了吧?」

……

在案件訴訟中,當事人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交原件,而且該證據要在法庭上出示,在當事人出示時我們都記錄在案,也就是說庭審後,該證據將作為案卷材料之一留存在卷宗中。但有時候,當事人為了做賬、報銷或其他用途,需要取回原件。不是說原件不能取回,原件在向法庭出示後當然是可以取回的,但須當事人自己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取。

附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孩子不是你想不管,想不管就不管

一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的糾紛,原告是女方,被告是男方。雙方同居兩年,生育兩名子女,大的一歲半,小的才兩個月;男方在小的出生後即離家不管,無奈女方來起訴要求兩名子女隨她生活,男方給發撫養費。庭前電話聯繫被告時,他雖情緒激動,但表示會來參加庭審,可庭審時,卻未能到庭。庭後,我打電話核實其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喂,是某某某吧?怎麼沒來開庭?」

「法官,我不需要去。你說我和原告也沒有辦手續,我們不能一起過了就分手,不需要你們法院處理。」

「無論你跟原告有沒有結婚手續,這孩子是你們共同生的,你作為孩子父親,就有義務撫養。現在兩個孩子,你都不要,可以都給原告撫養,但是你要支付撫養費。」

「你們法院怎麼這樣?我跟她沒辦手續,分了就算了,要你們處理什麼?你愛怎麼處理怎麼處理,反正我沒有錢,也不會給錢。」

……

這位父親,其實,我真不想稱他為「父親」,因為他這樣不負責任,不配作為一個父親。法律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一般而言,這個撫養費如果撫養義務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確定,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這個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50%。具體還要根據案情決定。

所以,無論這位父親什麼態度,不是他不想管就不用管小孩了,我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判決兩名子女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

附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管轄權異議,不是你想何時提就能提的

「喂,是某法官嗎?」

「是的,您是哪位?」

「我是李四,張三起訴我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我提出管轄權異議了,申請書你們收到沒?」

「提管轄權異議了?還沒有收到呢,你什麼時候寄出來的?」

「12月4日。」

「那你什麼時候收到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的?」

「問我這個時間幹嘛?反正我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寄給你們了,後天開庭我不去了。我是被告,我覺得原告應該到我這裡起訴。」

「稍等我查一下,我們的郵件顯示你是11月15日收到傳票等材料的,是吧?」

「嗯,是的。」

「那12月8日開庭你還得按時出庭。」

「為什麼?你們肯定是包庇原告,為原告說話,原告是你們當地人。我申請案件移到我這裡審理。」

「因為法律規定提管轄權異議要在答辯期間內提出,你超出時間了,所以對你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我們不予受理。你要相信法院,不管你是不是本地人,我們都會依法辦事的。」

……

開庭時,被告準時到庭了。經過調解,被告提供的收條抵充了一部分貨款,雙方就剩餘款項達成協議。

「法官,幸好聽你的話來了,不然這部分還抵充不了了。謝謝啊!」

嗯,下面來分析下上文中提到的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須在答辯期間內提出。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答辯期間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天(普通程序為30天,這裡以簡易程序為例),因此,如果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超過15天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不予受理,視為被告對管轄權沒有異議,可繼續審理案件。提醒各位,如果真得對管轄權有異議,一定要在收到訴狀副本後及時提出,如果是採取郵寄方式的,提出申請的時間以郵件寄出時間為準。不過,如果不是真得沒有管轄權的話,建議大家盡量不要濫用這個程序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矛盾不會因拖延而消失,反而可能會激化。有訴訟,積極面對,配合法院工作。

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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