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證券法修訂迎來“三讀”。

  今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包括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內的9部法律修訂草案議案,這意味着“久違”的證券法終於迎來了“三讀”。按照時間推算,年內證券法出爐可期。

  作爲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的隻字片語修訂都會對市場造成極大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環境下,對於證券法修訂的呼聲高漲,急盼的修訂內容也多有共識。

  關注點一:“三讀”將至 證券法修訂幾經波折

  今日早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委員長會議舉行,慄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證券法修訂草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建築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證券法修訂草案出現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中,意味着“三讀”將來。

  證券法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訂關係到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大局,決定着資本市場未來很長時間的法治方向,參與修訂者謹慎修法,市場參與者屏氣關注。本輪證券法修訂時間週期較長,截至目前已歷經五年,“二讀”已過“三讀”未至,根本原因在於修法一事牽扯範圍廣、涉及利益多、市場情況多變、各方觀點不一,要完成法律修訂,困難太多,要達成共識,任務太艱鉅。

  尤其是2015年的股市異常波動暴露了資本市場諸多問題,僅靠小修小補已滿足不了市場的改革需求,大刀闊斧勢在必行。市場普遍希望,本輪修法不僅能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四者的關係,還能把握適應創新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平衡點,滿足對投資者保護的精細化要求。更重要的是,還得有一定的前瞻性,爲日後的制度設計留足法律空間,這些都將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關注點二:證券法年內出爐可期

  按照慣例,法律的出臺會經過“三讀”,即三次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審議,此次會議就是《證券法》的“三讀”,若達成共識,證券法就會出爐,這意味着年內證券法出臺可期。

  和別的法律不一樣,《證券法》尚未經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階段,修訂內容如何、有哪些新的變化尚不明瞭,需等待進一步官宣。

  當前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經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不僅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直接融資比重過低,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未能有效發揮,而且證券跨境發行和交易活動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市場創新發展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需要,加之,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信披質量不高、監管執法手段不足,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時有發生。特別是2015年年中的股災,暴露出監管和法律方面的諸多漏洞,需要全盤考量,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對《證券法》進行修訂。

  所以,在總結證券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證券法起草組參考借鑑境外證券立法經驗,先後赴北京、上海、廣東、深圳、重慶等地開展調研,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證券法修改提出的意見建議,多次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業界人士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隨後遞交的新版《證券法》修訂草案更加全面、更爲完整。

  關注點三:此前的“一讀”“二讀”改了哪些內容

  2014年4月中下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一讀審議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明確了股票發行註冊制,確定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律規則,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同時,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尊重了證券行業的自治與創新,突出了監管者的簡政放權,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監管合作機制,提高了失信懲戒力度。

  當市場期待一讀之後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時,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盪,讓立法前景變得不再明朗。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修法內容多、變動大,修訂草案中的細節,市場反應較爲敏感,內部需多次探討予以確定,再加之股市的異常波動後要更多研究經驗教訓,《證券法》的修訂安排向後推遲。

  2017年4月,久違的《證券法》迎來了“二讀”。因改動較大,二次上會的新版本更像是“一讀”,因擔心影響市場,全國人大從“法律修訂敏感”角度考慮,沒有依從慣例在“一讀”和“二讀”之間向市場公開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不過從官方披露的消息來看,“二讀”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主要聚焦了七方面內容,包括註冊制暫不規定、加強監管、規範上市公司收購、強化信息披露、突出投資者保護、完善證券交易規則、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等內容。

  關注點四:市場熱盼證券法出爐 六大共識

  沒到最後一步,誰都不知道證券法將以何種內容面世,法律的修訂需要契合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現狀,也得爲未來的市場發展留足法律空間。

  目前從市場各方的呼籲來看,已達成部分共識,包括:

  第一、 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在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和退市等方面進行修訂;

  第二、 強化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監管職責,增加執法權限;

  第三、 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的懲處力度;

  第四、 豐富多層次資本市場內涵,爲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渠道;

  第五、 規範現有的資本市場規則等;

  第六、要更貼合市場發展實際,還需要從立法層面讓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這一重大改革平穩落地,以增強資本市場對提高我國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的服務能力,立法之迫切已不言而喻。

  從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表態“2019年的立法任務包括證券法”,到證監會原主席肖鋼表示“證券法修訂要加強投資者保護,要在發行、交易等證券市場運作等機制方面進行改革補充”,再到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提出“要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懲處力度”,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建議“應規定用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違規主體的全部或部分罰沒款項設立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用於在發生證券市場違規案件時對合格投資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涉及修訂證券法的動向越來越多,市場參與各方期望越來越高。

  關注點五:加大處罰力度呼聲最高

  現行《證券法》等法律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不強,違法成本太低,難以形成有效威懾,已成爲監管層關注點。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建議,在《證券法》第189條、193條中提高對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信息等違法主體的處罰標準,增強對違法行爲的懲罰力度;加重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等行爲的刑罰力度,延長相關責任人員刑期等。

  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指出,在我們的資本市場中,有人利用信息造假,操縱市場,操縱價格,獲取幾個億、十幾億、甚至更大的暴利,可是被查處時,頂格罰款幾十萬,造假的成本太低,致使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爲屢禁不止。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的《證券法》對於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制定的處罰標準太低,導致市場中違法犯罪的成本過低。

  我國的《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曾經做了3次修正和1次修訂。但是,《證券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對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處罰的標準沒有進行太大的修改,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的頂格處罰大部分都是30萬元或60萬元。

  賀強表示,過低的違法犯罪成本使我們的監管難以扼制資本市場的造假與操縱行爲,導致市場過度投機,內幕交易不斷,投資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必須要在資本市場建立嚴格的重罰制度。要學習美國處罰安然公司造假的經驗,使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價。誰造假,就罰他一個傾家蕩產,同時,還要強化實時的動態監管,對市場中操縱股價,操縱市場的行爲要堅決查處。而且還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行之有效。一是要建立集體訴訟制度;二是要建立對受損害投資者有效的賠償制度。

  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也指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證券欺詐發行類案件不斷增多。此類違法犯罪行爲嚴重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涉衆性強、涉及金額大、影響範圍廣、社會危害程度高、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壞性強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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