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家住湖北武漢,原先是一名待業在家的家庭主婦。2016年3月,她在參加廣州“美博會”時認識了微信名爲“小希”(另案處理)的人,兩人相談甚歡,並交換了微信。
在接下來的聊天中,“小希”告訴田某,自己正通過微信銷售微整形產品,主要是“肉毒素”“玻尿酸”之類的填充注射劑,邀請她一同參與。
有一個不需要出門就能掙錢的機會,田某沒有多想就答應了下來。田某認爲,這一行大家都在做,應該沒什麼問題。從2016年4月開始,田某正式“上手”,她位於武漢市洪山區的住宅也變成了她的“微商”工作室。
每天一早,田某就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微整形產品的廣告,其中包括“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針”“美白針”“溶脂針”等10種類型。如果好友有購買意向,則通過微信或是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付錢給田某。隨後,田某會將這部分貨款再轉給“小希”,由“小希”聯繫位於廣州的倉庫發貨。
據瞭解,廣州倉庫內的產品全部來自境外。有時候遇到數量特別大的單子,田某會將“小希”的銀行卡賬戶告知客戶,由客戶直接轉賬。

田某的“微商”之路並非“一帆風順”。2016年7月,她的一個“下家”被公安機關抓獲,但這並沒有讓田某收手。爲了躲避追查,她特意換了微信號,之後繼續從事這項生意。從2016年4月到12月期間,田某通過上述方式參與銷售美容產品共計4700餘次,累計銷售金額達1900餘萬元。
2016年12月初,田某的另一個“下家”,家住紹興市柯橋區的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根據李某供述,辦案民警“順藤摸瓜”,於12月16日將在家的田某抓獲歸案。
柯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相關機構認定,涉案的10種產品均屬藥品,且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號、醫藥產品註冊證號,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應按假藥論處。
由於其中部分藥品屬於注射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酌情從重處罰。2017年11月2日,法院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00萬元。
之後,田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對本案各項情節和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綜合考慮後,依法調整了對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

網絡配圖,與本文無關
據瞭解,在此之前,因“微商”銷售假冒僞劣產品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在紹興就已發生多起。法官對此提醒說,從事“微商”行業的人員必須時刻守牢合法經營的紅線,在銷售前要留意產品是否存在合法來源,切忌因高額利潤的誘惑而鋌而走險,否則將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同時,消費者也應該從正規渠道購買產品,以免對自身權益乃至身體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