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2日),本市法院集中公開宣判四起惡勢力犯罪案件,20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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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攔截過往貨車

  搶劫司機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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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陸亞剛、王雙成、孟佳明、李雙經預謀,攜帶鐵錘等工具,以送財神卡片爲名,駕駛車輛在天津市靜海區205國道上攔截過往大貨車,使用言語、暴力相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大貨車司機財物,共實施搶劫犯罪五次,搶劫人民幣450元,形成了以陸亞剛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其中,陸亞剛參與搶劫五次,其中一次未遂;王雙成參與搶劫四次;孟佳明參與搶劫四次,其中一次未遂;李雙參與搶劫一次。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陸亞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王雙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孟佳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李雙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陸亞剛、王雙成、孟佳明以行爲應構成強迫交易罪、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陸亞剛不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及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爲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陸亞剛、王雙成、孟佳明及原審被告人李雙犯搶劫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上訴人陸亞剛、王雙成、孟佳明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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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人跳”斂財

  連續作案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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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建輝等六名被告人到津後,因無正當職業,通過老百姓俗稱“仙人跳”的犯罪方法非法獲取財物,連續作案7起。

  他們按照預謀和分工,在本市南開區與河西區,通過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利用網絡平臺(陌陌)約被害人至出租屋,當被害人進入房間後,李某某、林某某趁機發送信息通知楊建輝等人,楊建輝等人闖入房間,以二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爲由,用暴力和言語威脅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以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形式,劫取財物價值。

  後幾人逃離現場,贓款俵分。

  其中,被告人楊建輝曾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且繫累犯。

  兩名女性被告人爲未成年人。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建輝等目無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夥實施惡勢力犯罪,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結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建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其餘五名被告人以搶劫罪判處四年十一個月至十二年五個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處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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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取恐嚇手段

  強行索要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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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至8月間,仇碩、嚴茂等人經介紹租用位於天津市河西區氣象臺路創智大廈7樓的女王KTV,並招募鄒春偉、李洪磊、張欣欣(上述人員均已被判處刑罰)以及被告人申波等人到KTV內擔任陪侍及服務人員,組成犯罪集團。

  期間,該集團利用微信軟件發送招嫖廣告的形式引誘被害人到KTV消費,後上述人員在仇碩、嚴茂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通過言語威脅、恐嚇等強制消費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錢款。

  期間,被告人申波作爲服務員向單間提供酒水、果盤等,並夥同鄒春偉、李洪磊等人對被害人進行阻攔、威脅,向被害人索要錢財。

  2017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申波在女王KTV上班期間,夥同他人強行向被害人張某利索要錢款人民幣11340元。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申波參與犯罪集團實施惡勢力犯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採取威脅、恐嚇手段強行索要被害人錢款人民幣1134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申波在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但申波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離開執行地並失去聯繫,妨礙偵查機關工作開展,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申波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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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意毆打他人

  強行索要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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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學海、趙天利爲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強聯信息公司(又稱“強大信息服務中心”)員工,被告人趙一兵、丁澤嶺、史金超、安全東、陳成新、王玉鵬爲該公司臨時工,以代爲向其他公司催討債務爲業。

  被告人白忠文受李學海僱傭,與李學海等人共同催討債務。

  2018年1月份,李學海從強聯信息公司獲得債權公司信息,從債權公司處取得向河南環宇賽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龍威糧油工業有限公司、天津市瑞興恆達石材有限公司等公司索取債務的合同、判決書等,後糾集趙天利、趙一兵、丁澤嶺、白忠文、史金超、安全東、陳成新、王玉鵬等人,結夥或者分別結夥多次到上述公司,採取隨意走動、車輛堵門、懸掛橫幅標語等滋擾方式索要債務,嚴重擾亂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對天津市瑞興恆達石材有限公司滋事期間,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後果。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學海、趙天利、趙一兵、丁澤嶺、史金超、安全東、陳成新、白忠文、王玉鵬有組織地採取滋擾、糾纏等手段威脅、恐嚇他人,以達到非法索債的目的,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李學海多次糾集趙一兵等被告人實施前述行爲,嚴重破壞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被告人李學海、王玉鵬、史金超、安全東、陳成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

  各被告人之行爲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學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餘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學海、史金超、安全東、陳成新、趙天利、趙一兵、丁澤嶺、白忠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安全東、白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王玉鵬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對王玉鵬等人的諒解,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綜上,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

  判處李學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處趙一兵有期徒刑三年。

  判處王玉鵬有期徒刑二年。

  判處安全東有期徒刑二年。

  判處陳成新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判處丁澤嶺有期徒刑三年。

  判處史金超犯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判處趙天利有期徒刑二年。

  判處白忠文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來源: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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