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王姓男子涉及103年的北市夜店殺警案,朝被圍毆倒地的員警薛貞國踢了兩腳。高院更一審認定王男觸犯聚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致人於死罪,考量王男案發時未成年,今天判刑4年。

全案緣於曾威豪與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事後糾眾前往尋釁鬥毆;時任信義分局的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遭曾男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王姓男子涉案時未成年,與友人一同前往案發現場,在薛貞國被人從夜店大廳拖到騎樓時,衝破人牆靠近薛貞國,朝倒臥在地的薛貞國的右後腰踢了2腳。

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依聚眾鬥毆下手傷人致死罪判處王男4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維持4年徒刑。

但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王男下手時是否知道薛貞國是警察,攸關是否應依聚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致人於死罪論罪,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案發時現場有人大喊「他是警察不要打」,王姓男子也坦承下手時知道薛貞國是警察,今天改依聚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致人於死罪論罪。

更一審考量,王姓男子犯案時未滿18歲,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王男非居犯罪主導地位,因一時衝動在現場情緒激化氛圍下犯案及坦承犯行,判刑4年,仍可上訴。

另方面,曾威豪等人二審時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包括曾威豪10年、曾妻劉芯彤9年、蕭叡鴻13年、許淳凱13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編輯:張銘坤)1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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