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青評論

  一些部門和官員保密意識不強,甚至濫用職權、故意泄密,是一大原因,但更大的問題,是對舉報人保護機制落實不嚴。

  2018年9月,廣東湛江吳川市覃巴鎮紀委書記吳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以祕密級別轉辦的羣衆實名舉報信,主要反映覃巴鎮副鎮長寧伯承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吳永洪隨後把寧伯承喊來,直接把舉報信複印給了他。之後,寧伯承在吃飯時故意將舉報信拿出給同席者閱看、拍照,導致該實名舉報信在社會上流傳。舉報人身份被曝光後,遭到具有黑社會背景的舉報對象家屬等人的警告質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4月12日)

  舉報信轉了一圈之後,最終落入被舉報人手中,然後舉報人各有各的下場,這種劇情一直是舉報人的夢魘。因爲這種現象的存在,舉報的“門檻”被人爲做高,很多人對舉報心存顧慮。

  舉報信息被泄密、舉報人遭打擊報復的報道,不時見諸媒體,而媒體報道,也多以官方查處打擊報復者結尾。“出賣舉報人”之事卻少有公開消息。廣東這起“飯局泄露舉報信22人被查處”事件,之所以成爲熱新聞,引發廣泛關注,一是因爲這種“有結局”的消息不是很多,二是因爲反映出舉報人缺乏安全感的焦慮。

  一些部門和官員保密意識不強,甚至濫用職權、故意泄密,是舉報信息泄露一大原因,但更大的問題,是對舉報人保護機制落實不嚴。上級以祕密級別轉辦的羣衆實名舉報信,鎮紀委書記一個人的“變節”就把舉報人給出賣了。制度程序的“失守”值得反思:事關舉報人權益,更關係到政府公信甚至國家機密,不應全部託付給“人”,而應以嚴格、科學的機制來運作。

  通常而言,保密工作領域中,涉密級別的信息需要分工管理,各方相互制約,避免信息外泄。同時,嚴厲的處罰措施,也是避免相關人員泄密、保護舉報人的有效保證。有關部門嚴肅處理這起泄密案件,處分22人,其中兩人被雙開並移交司法,如此沉重的泄密代價,顯然是一堂生動的警示課。如果人人都知道“出賣舉報人=出賣自己”,某些人或許就不會有“我一時糊塗”“我一時大意”的漫不經心了吧!

  早在1991年,最高檢就已發佈《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對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如能得到有效落實、嚴格執行,“一時糊塗大意”而將舉報人信息“出賣”的情況,應該不容易發生。

  而更有效的保護措施,應是保護舉報人的專門立法。近年來,法律界人士不斷建議出臺《舉報法》,借鑑國外《證人保護法》《吹哨人保護法案》等法律設計,制定、健全保護舉報人的法律制度。

  保護、暢通舉報,是法治的重要一環。而只有舉報人得到有效保護,官方纔會獲得更多來自內部、一線、基層的舉報信息,從而更有力地打擊違法犯罪。於此而言,《舉報法》的立法應儘早提上日程。

  撰文/馬滌明

  微信編輯/王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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