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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的一年即將到來,您關心過自己荷包可能又要縮水了嗎?原本訂於2017年就要實施的新制,為了讓習慣在網路購買海外貨物的買家們有緩衝期,於是免稅額門檻調高延至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繼GMARKET網路購物教學文後(延伸閱讀:韓國Gmarket第一次網路購物圖文簡易教學輕易上手)鴿子太太開始關注國外的購物網站,GMARKET、淘寶、AMAZON、iherb等等平台都是媽咪噴荷包的好去處,進而開始查詢國外購物這方面的消息,學習如何省一點錢購買寶寶的物品(省越多買越多的概念?)的確在這方面心思上花了許多時間,不過多少也有收穫,就像這篇想跟大家分享關稅新制即將上路的消息!其實身邊大多數很多買家還不知道2017年9月1日起將從國外購物原3000元免稅限縮為2000元。(更新:原訂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延至2018年1月1日)給予買家及相關業者有緩衝期。

 

雖然鴿子太太還是海外購物的新手級(往後經驗越豐富也會更新相關文章),仍努力搜尋、彙整資料,提供給大家做參考喔!

 


目錄


一、相關新聞報導

二、進口貨物應繳關稅總額-計算公式

三、網路購買海外貨物注意事項

四、Q&A

五、法律規定

 

 


一、相關新聞報導


--以下部分內容引用蘋果日報當參考案例-- 

資料來源: https://goo.gl/I1BclM

海外網購族當心!財政部昨宣布將分2階段限縮進口貨物免關稅與營業稅的門檻,7月起半年內購買次數超過6次、9月起進口貨品完稅價格逾2000元,都會被加重課稅預計逾400萬件進口貨物受影響;網購族大罵「搶錢」,惟財政部認為新制可讓國內外網購課稅更加公平。財政部次長蘇建榮昨日表示,民眾在國內網路購物都要繳5%營業稅,但民眾如果透過跨境電商機制從海外購物卻不用繳關稅、營業稅,並不合理,基於國內外網路購物課稅公平競爭的考量,因此財政部決定課稅。蘇建榮強調,為避免適應不及,這波限縮共分成2個階段實施,第1階段以「頻繁進口」認定為主,從7月1日起,只要民眾每半年從海外進口貨物6次以上,不論金額都得課稅。 

 

目前3000元以下免稅

(更新:原訂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延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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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原本對「頻繁進口」認定為每月2次以上或半年進口6次以上即需課稅,但為了方便海關稽查,第1階段7月上路的新制只限半年進口貨物6次以上,至於「半年」認定時間點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以及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2階段則以「限縮低價進口貨物」認定原則為主,目前海外網購進口貨物商品在3000元以下免稅,不過9月1日起完稅價格必須在2000元以內才能免關稅、營業稅。舉例來說,若李媽媽透近半年來第1次過淘寶網幫2個小孩買衣服2400元,加上運費300元共2700元,目前不必繳稅,但9月1日起,以關稅10%、營業稅5%估計,可能要另外加付270元進口關稅與149元營業稅,總共要多繳419元稅金。 

 

 

看了報導其實大多數的人還是霧煞煞,到底再講什麼?

以報導舉例來說,若李媽媽透近半年第1次(半年來第1次)過淘寶網(網路購買海外貨物)幫2個小孩買衣服2400元(離岸價格),加上運費300元(運費)共2700元(完稅價格),目前不必繳稅,但9月1日起,以關稅10%(進口稅)、營業稅5%(營業稅率),可能要另外加付270元進口關稅與149元營業稅,總共要多繳419元稅金(應繳關稅總額)。

這個價錢是如何算出來的?比較重要的關鍵字已經先用顏色標註起來囉!

 


二、進口貨物應繳關稅總額-計算公式


公式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

進口稅=完稅價格x商品稅率 (註:依照商品不同稅率也會不一樣)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菸酒健康福利捐)x營業稅率(5%)

應繳關稅總額進口稅+營業稅

 

 

計算

A:2400(離岸價格)+300(運費)+0(保險費)=2700(完稅價格)

B:2700(完稅價格)x10%(商品稅率)=270(進口稅)

C:(2700+270)x5%營業稅率=148.5四捨五入149(營業稅)

D應繳關稅總額:270+149=419

實際購買商品支付總金額:2700(A公式)+419(B公式+C公式)=3119

 

 


三、網路購買海外貨物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稅費徵收:

(一)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2,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二)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三)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前述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四)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四、網購的物品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如果離岸價格沒有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的簡易申報單正本。
 


關務部分(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並且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自106年7月1日起,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逾6次者,第7次起不適用前開免稅規定。所稱半年期間係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統計次數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四、網購貨物,因規格、品質不符,必須退回國外修理或換貨,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該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五、如果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並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0,000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二)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在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消費者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四、Q&A


Q1:個人利用網路向國外訂購少量自用物品,以快遞方式進口應否課稅?

A:依據財政部106年9月7日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公告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依此自國外寄來台灣之物品其完稅價格如逾上述規定限額,依法應徵關稅與營業稅或貨物稅。

 

Q2: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其價值超過新臺幣 2000元,若故意以無商業價值樣品或低於必須以一般報關進口之價值填報則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

A:若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千元,故意以無商業價值樣品或低報價值而涉及虛報價格,致有短漏進口稅及營業稅均超過新台幣5千元以上者,應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頊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至5倍罰鍰,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並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所漏營業額0.5至1.5倍罰鍰。至所漏進口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之;營業稅部分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元以下者亦免予處罰。

 

Q3: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如何計算?

A:國外進口應稅貨物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其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之。 《貨物稅條例第18條》

進口之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貨物稅條例第55條》

 

 


五、法律規定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第2項第3款:「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第3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2條但書(但)規定同法第11條第2項從107年1月1日施行,舊法原本規定為低價免稅及應稅貨物為台幣3000元,所以在新法生效這期間也就是至107年1月1日仍維持超過3000元以上課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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