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否決議員毛孟靜在今年5月提出,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秘書處,在處理有關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事宜上,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議案,同時亦否決由人民力量陳志全,及時任議員區諾軒在今年6月提出,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要求解僱陳維安或即時暫停其職務的兩項議案。

梁君彥表示,裁決前已徵詢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的外間法律意見,他考慮後認為,毛孟靜議員提出的議案,對秘書長陳維安及秘書處屬嚴重指控,不適合在立法會會議這類公開場合辯論,因這等同公審,同時亦要考慮秘書長及職員會否獲得公平機會,回應針對他們的指控,因《議事規則》並無條文就秘書長及職員出席立法會會議作出規定,在此情況下,明顯會構成程序不公,不應容許。

至於陳志全及區諾軒提出的議案,除了關乎程序公義問題,亦考慮到議案如獲通過,效果會令行管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是非曲直考慮,是否處分員工的酌情權受到束縛,以及要求行管會在違反自然公正原則下行事,他認為議案涉及指示行管會以不合法方式行事,因此不應獲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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