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接在行政院推出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坦白說,名字粉奇怪)後,昨天下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一出爐,又為台灣傳統法制投下一枚震撼彈。

突然間,不僅成衣業者急忙跳出來高喊:「台灣真是犯罪者天堂!」,也有鄉民趕忙做出PTT第N號解釋表示「大法官領取報酬應屬違憲!」。總之,過完年後好不熱鬧,簡直比花燈還好看。

本號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另外包括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做出部分違憲解釋。除了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立即失效外,刑法第47條應由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自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該解釋意旨加以修正。假如根據相同立法邏輯,以後累犯不知道是否要改成「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犯」?(誤~~~

現行刑法第47條是這麼寫的:
(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2項)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繼續往下聊之前,先喝杯茶,聽法客說個故事(如有雷同,純屬虛構)。

話說法客念小學一年級時,有次忘記寫作業,隔天立馬被老師罰抄課文1遍,法客心想「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一咬牙也就乖乖抄了。
直到升上五年級,有天法客又因為上課打瞌睡被老師抓包,於是故事發生了~

老師:法客,你竟敢上課睡覺,原本該罰抄課文1遍,但你一年級時曾經沒寫作業被罰抄,算是累犯,應該加重、必須罰抄兩遍!
法客:可是,老師,自從上次被罰寫後,我一直都很乖,這兩件事不只隔了好久,況且沒寫作業跟上課睡覺根本是兩回事,怎麼能加重處罰?更重要的是,五年級課文要比一年級課文多很多ㄚ!
老師:大膽!教室之上,只有我大人說你法客累犯可以,你法客頂嘴就是不行!看來你顯然沒有絲毫悔意,應該從重、改成罰抄3遍!
法客:Fxxk!
老師:你剛剛說什麼?
法客:沒有,我是說「法客」知錯了(OS.ㄍㄢˋ…………)


接著換實例題登場。

假設被告102年間涉犯竊盜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同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入監),下列情形是否構成累犯而必須依法加重其刑:
情況一:106年7月間再犯竊盜罪(同類型犯罪)。
情況二:106年7月間再犯強盜罪(同屬財產犯罪,但手段不同)。
情況三:106年7月間再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犯罪類型不同,但同屬故意犯罪)。
情況四:106年7月間再犯過失傷害罪(犯罪類型及主觀不法程度均不同)。
情況五:108年1月間再犯竊盜罪(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強盜或過失傷害罪;時間相隔超過5年)。
情況六:假設被告102年犯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入監執行完畢,情況是否不同?
情況七:假設被告102年是因過失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情況是否不同?

(根據目前規定除了狀況四、五,其他都成立累犯而必須加重其刑;假設在95年7月1日修法前,連情況四都算是累犯)

提起累犯,刑庭法官的目屎實在是漆袂哩。曾聽聞有人批評最高法院每年受理數百件非常上訴、足見我國法官經常做出違法判決、裁判品質低落。殊不知這些所謂判決違背法令的非常上訴案件,根據法客不負責任地估算,恐怕有一半跟累犯有關(與本案事實認定或其他法律適用無涉),假設加上「定執行刑」分併合擊(兩者加起來大概有8、9成),根本是刑庭法官的夢魘。

啥~大聲點!你說這有什麼好難認定的?

一般情況當然不難,連我ㄚ媽來都看得比我好。但萬一遇上被告厚厚的前案資料,出現多案先後判決確定及部分定執行刑、接續或部分先予執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這些情形,保證看得霧煞煞。再加上最高法院前些年大幅變更傳統「執行完畢」的見解,就連被告都搞不清楚自己算不算累犯。

回到正題,累犯究竟該不該加重其刑,一直是刑事政策上值得討論的問題(中間爭辯數百頁,暫略)。

暫時撇開「整本六法全書一律死刑」不談,根據大法官解釋的意思,大概是說累犯不是不能加重,而是就算加重、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加重,換句話說,就是要求事實審法官要審慎考慮本案是否因被告曾犯前案而有加重量刑的必要性(理由書寫著: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於是法官們原本引頸企盼能透過釋憲一舉掃除累犯地雷,沒想到大法官只給了一把偵測器,要法官自己看著辦。接下來,想必法官判決量刑理由恐怕要再多寫一點(別再相信法官從此樂得輕鬆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了,獅子鬃毛數量很有限,愛護獅子、人人有責)。

值得注意的,本則解釋重點是指「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部分違憲(並非全部違憲),這可能得稍微說明一下。

刑事處罰有個重要標準是「有期徒刑6月」。假設法院針對單一犯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包括6個月在內),代表將來有機會適用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必須檢察官同意);一旦超過6月,除非同時宣告緩刑,否則被告鐵定要入監服刑(當然會有例外~嗯~你知道的)。

以加重竊盜罪為例,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先不管併科罰金了)」(刑法第321條),假設被告成立累犯,依照實務意見(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42號刑事判例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與「加重『至』二分之一」不同,厲害吧XD),此時法院量刑範圍會變成「7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法定刑下限必須提高(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68號刑事判決要旨),上限最高則可加重到2分之1(1.5倍)。

根據以往審判實務意見,加重竊盜罪被告一旦成立累犯,將必須入監服刑(通常也沒機會緩刑)。當然,我們或許說這是自找的、誰叫他要犯罪,但如果認真想想,假設被告先前犯罪已經過了好幾年(雖然不滿5年),又跟本案情節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加重竊盜vs.酒駕;加重竊盜vs.加重誹謗),是否真的不管他老兄偷了些什麼(例如攜帶螺絲起子偷一台破爛腳踏車,卻因為車沒鎖而直接騎走),全必須入監服刑(早知道就把螺絲起子放家裡)?

依據本號解釋,被告未來將可能雖成立累犯(如果沒完全廢除的話),縱然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判處低於法定刑下限的刑度),仍有機會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非一律不得加重~並非一律不得加重~並非一律不得加重(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至於解釋另一部分針對刑法第48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包括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程序規定)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提升到憲法位階),限制法官將來不能案件已經判完了,事後才由檢察官突然發現:「咦,先前沒注意到你是累犯!來,再加重一下」,換做自己是被告,大概也會暗幹在心裡。

接下來,除了法務部忙著修法,法客也該回去寫判決、好好說明一下累犯該不該加重最低本刑的理由。

但看完大法官解釋,法客有個疑問:到底什麼是「烈空坐」和「阿爾宙斯」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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