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由於高空墜物導致的財產損失、傷亡事件時有發生,隨之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責任追究等問題凸顯法院審判、執行難困境。

2016年10月,安徽蕪湖人卜先生騎電動車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砸中身亡。由於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12月,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一審判決81戶在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4395元,物業支付15.2萬元,共計50多萬元。

同樣,2017年5月,西安未央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七歲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啤酒瓶砸中導致顱骨骨裂,醫藥費花了7萬多。由於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將整棟樓的居民起訴至未央區法院。未央區法院歷時一年多取證對案件進行調查,隨後判決該棟樓第3-11層共27戶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居民承擔補償責任。很多居民不理解明明沒有扔瓶子,現在卻被判決要求賠錢,自己覺得不合理也接受不了。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要求,一旦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可能加害人在拿不出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必須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這不是違背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嗎?

在筆者看來,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的人身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都造成很大影響。倘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來分配舉證義務,被侵權人實際上處於非常被動的弱勢地位。立法者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法律的天平傾向於被侵權人。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只要所謂的「侵權人」不能舉證排除自己有扔啤酒瓶的可能,就要承擔不利責任,只是這是一種補償責任,而非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作者:陳華林律師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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