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車主停車上鎖時用電子干擾器干擾,待車主離去後拉開車門偷走車內財物,犯罪嫌疑人王某用這種方式盜竊屢試不爽。近日,經江夏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王某最終獲刑,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了代價。

  網絡圖

  1976年出生的王某因無固定職業,在社會上學會了用電子干擾器干擾車門上鎖的“好手段”。2018年6月4日上班早高峯期,王某至廟山高新技術產業園廟山社區附近,打開電子干擾器“守株待兔”。8時許,車主黃某將車停在旁邊,隨手按了遙控車鎖關門,殊不知在電子干擾器的干擾下,黃某這一習慣性關車門的方法並未奏效。但由於着急上班,黃某停車按鎖後匆匆離開,沒有檢查車門是否關好。

  見車主走遠,早已守候在旁的王某迅速上前拉開車門,拿走車內座位上的男士包一個,內有人民幣3000餘元,以及銀行卡等物。

  同年9月6日和10月19日,王某故技重施,又在美加外國語學校附近和廟山新村菜市場附近,盜走車主向某和石某放在車內的包。其中向某包內有人民幣600餘元,石某包內有人民幣800餘元,兩個包內均另有身份證、銀行卡等物。

  王某將盜來的贓款用於生活花用,其餘物品藏匿在其租住地。2018年10月19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在廟山新村附近將王某抓獲歸案,並從其租住處扣押其盜竊所得的包、身份證、銀行卡等物,以及作案工具電子干擾器一個。

  此外,公安人員還在王某的住處查獲“武穴市公安局田鎮派出所”印章一枚。經查,該印章系王某通過刻章廣告電話聯繫,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購買的僞造印章,準備在找工作時自己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買賣僞造的國家機關印章的,應以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定罪量刑。後江夏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盜竊罪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經開庭審判,近日,王某因犯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檢察官提醒

  僞造、買賣證件、印章都是犯罪行爲;同時還要提醒廣大車主,電子干擾器防不勝防,鎖車時在按下遙控車鎖後,還要用手拉車門等方式檢查一下車門是否鎖好,也不要在車內放置財物,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來源:江夏報全媒體通訊員 張冰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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