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明碼標價,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公開標明價格或收費標準的一種方式。打開各色各樣的購物網站,商品價格通常都佔據着非常醒目的位置。然而,標價錯誤的“烏龍”事件時有發生。最近,廣州市民王先生在網購時就遇到這麼件煩心事。溝通無果後,王先生以價格欺詐爲由將經營者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爲,經營者行爲不構成欺詐,但仍需賠償王先生800元。

  買家:付款後商家拒絕發貨

  王某訴稱,2018年8月16日,王某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店鋪“某發專賣店”以2788元購買一臺GQ-230製冰機。購買前,商家客服說下單次日就可發貨。之後商家以各種理由拖延,若不加錢就拒絕發貨。8月19日,京東客服告知王某,稱經查明是商家價格錄入錯誤,不願發貨,要求王某取消訂單並賠償王某500元。王某回覆不要賠償,只要製冰機。王某遂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並請求確認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成立,承擔三倍賠償責任8364元。

  商家:員工失誤致標價錯誤

  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因當時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才誤將4388元的GQ-230製冰機按照GQ-150製冰機的價格2788元出售。王某下單後,公司才發現標價錯誤。該公司同意王某解除合同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且鑑於自身行爲確實存在錯誤,願意賠償王某500~800元,但沒欺詐王某。

  法院審議

  1.不構成欺詐

  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本案中,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於去年8月1日開始在京東銷售商品,王某於同年8月16日下單時該公司尚處於初運營階段,在王某下單當晚即向王某表明標價錯誤,故對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因疏忽大意標錯涉案商品價格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該行爲屬於意思表示錯誤,並非故意告知王某虛假情況,不構成欺詐。

  2.商家仍要賠償

  因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爲不構成欺詐,故對於王某要求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爲確已構成締約過失,向王某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對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的締約過失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王某未舉證證明,但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表示願意向王某賠償500~800元,這屬於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認可。最終判決解除王某與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杭州某發貿易有限公司返還王某貨款2788元並賠償經濟損失800元。

  來源:信時記者何小敏 通訊員周揚 樑珺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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