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被告不斷砌詞狡辯,缺乏真誠悔意,難以判社會服務令

黃大仙區議員陳炎光涉於2016年在其所聘用的兼職社區營運助理離職後,仍在及後3個月內3度將該員工的薪金收據交予民政事務署,申領與該員工離職後3個月薪金有關的津貼和營運開支,詐騙1.5萬港元。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裁定被告罪成,判處2個月3星期監禁。

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裁定陳炎光罪成,判處2個月3星期監禁。

被告陳炎光48歲,自2004年起出任黃大仙鳳凰選區區議員。案中員工容鳳群指被告在2016年1月時以方便為由,要求她預先簽署未來12個月的薪金收據,到她在3月辭職時,已要求陳將未來的薪金收據取消及交還,陳當時雖答允但未有交還,此證供得裁判官陳慧敏接納。

陳其後將容離職後3個月的薪金收據交給民政署申請津貼,但事實上容已無再收取薪金,陳卻仍以此向民政署申請津貼。陳在作供時指自己因當時要協助居民處理強制驗樓事宜而忙中有錯,故未有加以留意,但裁判官指被告為「砌詞狡辯」,指出陳是3個月均有申領而非1個月,他每月發放薪金時必會留意只放了3封信封在枱面上,意指他清楚只有容以外的3名員工獲薪,「若不喚起,實在匪夷所思」。裁判官另指出,被告自2004年任區議員起,只有容一人兼職3個月不幹,情況極為罕見,被告身為資歷深的區議員,對此情況「像完全失憶一樣」,推說沒為意,是「極不尋常」,裁定罪成。

辯方在求情時指,被告早已準備賠償支票,亦有20封求情信。辯方另指被告屬初犯,案中只獲利1.5萬元,在同類案件中並不嚴重,而他擔任區議員服務多年,希望得同情輕判。裁判官指被告不斷砌詞狡辯,缺乏真誠悔意,難以判社會服務令,而案情嚴重,令區議會蒙上污點,不符對區議會的合理期盼,破壞區議員正直、服務社會的形象,監禁是唯一適合可行方法,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以往公益服務,扣減一星期刑期,判處被告監禁2個月3星期。

陳於2015年尾聘用現年70歲的容鳳群為其辦事處的兼職社區營運助理,翌年3月容已離職,但陳炎光仍於5至7月期間簽署三份償還款項申請表,交予民政署黃大仙區議會秘書處,所申請總金額逾11萬元,當中包括在4至6月期間支付給容的1.5萬元薪金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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