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約1300字,閱讀需5分鐘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其中規定,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爲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只考慮數量,還應考慮致傷力、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方面情節。

此前,發生過天津大媽射擊攤案等多起引發爭議的案件,都是因爲當事人誤以爲自己持有的是玩具等非管制槍支,結果遭遇司法機關追究責任。而公安機關關於“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的規定引發爭議,有人認爲這個標準過低。

因此,兩高批覆一出,許多關注此類問題的人都如獲至寶,有人以爲這是對氣槍管制的部分放開,甚至有法律圈人士認爲“涉案槍支不再被認定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北京時間“銳評”認爲,這種觀念恐怕是對兩高批覆的一個誤讀,實際上這個批覆並不是放鬆對槍支的管制,只是對管制手段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調整。

實際上,目前關於槍支認定的“1.8焦耳/平方釐米”這個標準,來自《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而兩高的批覆並未否定這個文件,因此該標準仍然存在。

從兩高批覆的表達邏輯看,首先確定案件涉及的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如果根本不達到相關標準,則不涉及此批覆內容;相反如果想要援引這個批覆,首先要承認涉案的就是被公安機關規定認定的槍支、氣槍鉛彈。

類似的情況在刑法中並不罕見,比如對傷害行爲援引正當防衛的條款時,先要認定當事人具有全部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壓根就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麼也就無需援引正當防衛條款了來辯護非罪了,但這並不意味着其傷害行爲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而是該行爲在刑法意義上不認定爲犯罪而已。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刑法雖然可以對部分涉及以壓縮氣體爲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不予定罪量刑,但並不意味着此類行爲合法,相反只是將原來一部分由刑法負責處罰的行爲,調整到刑法以外進行管制處理,而涉案物品仍爲認定爲槍支,因此可能受到治安處罰法律規範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這樣的處罰措施顯然比刑罰要輕的多,但這既不改變對屬於槍支性質的認定,也不意味着對包括氣槍在內的槍支管理的放開。

事實上,我國對槍支管理的嚴格程度並沒有放開,而從目前的批覆表述看,雖然提出“不只考慮數量”,但顯然仍然還是要考慮數量,如果數量足夠多,而在致傷力、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方面情節又不足以免除刑事處罰,仍然將被定罪。

因此,對於一些可能涉及到此類槍支的人員,比如軍事裝備愛好者等,不要以爲這就是放開了氣槍等槍支的管制,更不要覺得涉槍違法行爲就此可以逃脫處罰,否則恐怕還是會遭受牢獄之災的。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樑千里

>>銳評精選

聽不見,但他要成爲一個演員

提醒李彥宏:西門慶也可以說武大郎是願意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