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分拆出售要如何徵稅?

  出售固定資產按下面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銷售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按簡易徵收率6%徵稅。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徵增值稅。

  第一、屬於企業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以使用過的貨物;

  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固定資產分拆出售要怎樣徵稅?

  其中有一個條件不具備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4、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按照5%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問:2007年某廠將價值2000萬元的資產(廠房、中央空調)出租給一家電子廠使用,2009年10月將所屬廠房出售給一家投資公司,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中央空調屬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納稅人銷售廠房附屬的中央空調,應按照轉讓不動產對待。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