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1a177b8193719192c.jpg?size=600x800
盧榮新在家裏 新華每日電訊圖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因被指控強姦、殺人,2012年雲南勐臘縣男子盧榮新兩度被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月,雲南省高院改判其無罪。日前,雲南西雙版納中院作出對盧榮新的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分爲盧榮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0萬餘元、精神撫慰金20萬餘元,兩項合計近61萬元。
盧榮新失去人身自由的4年多,曾經兩次被判處死緩,又兩次上訴,終於,經過公安機關在二審階段的重新偵查,發現案件真兇,盧榮新被當庭釋放。
2012年9月10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補角寨村民鄧某被發現死亡。經警方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爲鄰近村寨的盧榮新。當時,盧榮新40多歲,離婚後與女兒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由於案發當天他多次醉酒,無法說清自己的去向,酒後騎摩托車又從車上摔下,留下傷痕,於是被警方帶走詢問。這一去,就是4年多。
2014年6月,西雙版納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盧榮新死緩。定罪的關鍵,就是警方在掩埋遇害者的鋤頭上,發現了盧榮新的DNA。但是盧榮新的代理律師,雲南俊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鍾俊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從一開始辯護,他們就懷疑證據採集是否合法合規,因爲除了盧榮新本人否認外,一開始沒有任何物證,後來警方突然發現DNA,有些太突然了:“他本人說沒有到過現場,但警察說突然找到了證據,在現場找打了DNA。那裏有個小河流,木柄已經被水流浸泡過了,如果是皮膚、毛髮或者唾液,都不可能存在了,都被水沖走了。那麼他們是怎麼提取的DNA呢?所以我們就懷疑程序有問題。”
鍾俊律師介紹,一般的強姦殺人案,被害者都會有激烈反抗,指甲、身體上經過沖突,應該都會留有攻擊者的DNA痕跡,但這次遇難者身上並沒有找到任何盧榮新的DNA,反而在一個被水泡過的鋤頭上找到。這DNA是如何提取的?到底是盧榮新的皮膚、唾液還是毛髮留在了現場?警方也沒有進行說明,這讓辯護律師認爲,關鍵物證,是有瑕疵的:
“死者身上找不到盧榮新的任何DNA,在提取證據之前,你要對現場證據拍照,鑑定物證的表現形式,究竟是血液、靜夜、唾液?提取的過程仍然要拍照,提取以後,物證一般情況下,要保留提取物,以備複查。可是沒有提取的拍照、也沒有提取過程的拍照和提取物備存。我就認爲這案子,有弄虛作假。”
判決盧榮新死緩的依據,除了沒有拍照的DNA作爲物證外,就是盧榮新認罪的口供,但是鍾俊律師說,他前後一共錄了8份口供,只有一次他承認了所謂“犯罪事實”,盧榮新告訴他,是警方把他的親屬帶到面前向他施加壓力,纔不得已,按照警方描述“認罪”:
“他自己和我們說的,公安人員把他的女兒和兄弟帶到面前,說今晚你不認罪,他倆也被抓進去,他只好認罪。按照警察的要求來回答問題了,隨便編造口供,但編造的口供就不符合常理。”
在一審判決後,盧榮新很快上訴,不到一年,雲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可是在2015年12月西雙版納州中院仍對盧榮新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作出了死緩判決。唯一的區別是之前的強姦罪由既遂變成了未遂,這項罪名的刑期則從10年變成了3年。
宣判後,盧榮新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上訴狀擺到了雲南高院法官湯寧的面前。他發現,盧榮新案件的諸多疑點,特別是DNA證據,非常蹊蹺,湯寧說:“這把鋤頭,是在案發現場的小河中提取到的,DNA是水溶性物質,在這種情況下能提取到DNA就很讓人疑惑。”
湯寧法官發現鑑定書上提供的鋤頭擦拭物基因圖譜,與盧榮新的基因圖譜幾乎是嚴絲合縫。鑑定專家認爲,在河水浸泡過的鋤頭上不可能提取到這樣清晰的DNA圖譜。隨後湯寧法官要求對DNA進行重新鑑定,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的結果是這把鋤頭上,沒有盧榮新的DNA,當時的DNA鑑定是如何得出的呢?
“我們從卷宗中發現,對於這個DNA鑑定的檢材的提取,有最少3種以上不同的說法,最終是哪一種說法?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由於警方一直沒有給出合理解釋,盧榮新案中的DNA最終作爲非法證據被排除,唯一的定罪證據口供錄像,卻只有畫面,沒有聲音。這樣的證據按照規定也作爲非法證據被排除。與法官進行調研的同時,警方將真兇抓獲。這樣,盧榮新在2017年1月7日經過雲南省高院二審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失去自由的4年多時間裏,盧榮新的人生軌跡被徹底改變。他告訴記者,幾年的牢獄生活讓自己患上了嚴重風溼,現在基本無法下地幹活。最近父親病重,他還要在醫院陪護。對於獲得的國家賠償,他並不願多說,只是說,想繼續平靜的生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