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者招募保全人員或照服機構招募照顧服務員,若於徵人廣告中登載須提供良民證,並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皆涉及就業服務法上所稱「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勞工局表示,以上這些情況,如經查有違規事實,就會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呼籲僱主注意尊重個人隱私。

勞工局王秋冬局長指出,僱主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或其他與就業無關之個人隱私資料作為錄取與否的考量,是嚴重影響民眾就業權益;他強調高雄市為保障市民就業權益,提升高雄市民勞動參與率、降低失業率,一直以來都是嚴以執法,排除任何影響民眾就業之障礙,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希望僱主不可逾越法令規範,否則即可能構成違規事實而遭受處分。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隱私資料包括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其實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僅記載符合要件的刑事犯罪紀錄,不能視同無任何前科紀錄的證明,一個人的品性好壞與否,也不能只用良民證來證明;良民證與照顧服務員職務所需資格條件並無直接相關,而保全業法僅規定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前需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並未授予保全業僱主得要求欲擔任保全人員者提供良民證之權限。僱主在招募或聘僱過程,如以良民證來決定聘僱與否或受僱條件,依法最高可處三十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