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选民登记册结合选民姓名和住址一并公开,属侵犯私隐及令警务人员受「起底」威胁,高等法院颁下书面裁决,表示受理申请,但考虑相关所有因素后,裁定协会败诉,协会同时需要向选管会等方面,支付相关讼费。

法官周家明在裁决书中指出,参考过多个国家做法,但对于选民向选举机关不提供住址等个人资料,并无统一做法。在香港,在选民登记册结合选民姓名和住址一并公开事宜上,并无选择,法官认同,是相关制度存在缺憾。

法官认为,如果缺乏相关资料,要把选举资料寄给选民会相对没有效率,尤其是针对住在㓥房或板间房的人士,而相关机构要安排面谈亦变得困难。

不过,法官说,法庭并非要去考虑现行制度可以如何改善,而是对于相关权利,是否施以合乎比例的限制,又认为推迟有关议题的讨论,直至日后适当场合或有需要时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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