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明案如果社會關注度不夠。

很大程度結果是 防衛過當 過失殺人


所謂社會關注,無非就是更多利益相關者加入了博弈而已。

如果沒有我們這些喫瓜羣眾,「社會關注」就將只是當地的那些利益相關者。

如果完全沒有關注者,那法官純粹憑法條判案,是不是就和提交完整的案卷給一臺電腦來得出結論沒啥區別了呢?

現在的情況,其實是好事。只有越來越多的民眾意識到自己直接或間接或潛在的利益相關所在並參與到博弈中,那樣才能產生大量的實踐樣本。當博弈者足夠多,樣本數量足夠大的時候,左或右的問題自然就會得到平衡。

那種精英立法,精英執法,精英釋法的模式遲早會走到玩弄法條的死路。


這叫彈性,誰嘴大誰得利

中國就喜歡不清不楚,然後可以混水摸魚

平時不普法,不去認真討論,去弄一個公共認可。然後有事了,執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解釋,也可以按照權力或金主的意願去解釋,遇到輿論壓力了又可以改口,還能解釋過去

因為國家國人從來都是沒有以法為根本過,所有的法理追究下去,竟然是權力,以及沒有的哲學


正當防衛在我國感覺法律界定就很模糊,人在打鬥過程中可不是黃飛鴻葉問知道點到即止,知道哪裡是人的要害,基本上有什麼就打什麼了,這樣的後果是不可估計的。而且人在特殊情況下情緒激動,行為是難預測的,比如原來工地工人宿舍一天進小偷了,正好一工人回去倒班睡覺,發現小偷,小偷拿出刀來威脅放他走,那工人來氣了,直接拿起宿舍的鍋菜刀什麼的就扔過去了,結果趕寸了,小偷重傷,過程很麻煩最後還是定了個正當防衛。像有些媒體解讀的那種,他不能傷害你了你就不能再攻擊,什麼叫不能傷害,不下重手,萬一他回身給我一刀怎麼辦。


還可定為故意傷害,那怕你提問題的現在也是Q糖一枚。


正當防衛並不是通過社會關注度來界定的。

首先,崑山龍哥案之所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有它自身的特殊性。第一,崑山龍哥案有清晰的錄像,而且有三段從不同角度拍攝的錄像,事實清楚;第二,視頻被放出來在網上傳播,大家都能很清楚地看到事情的真相。很多到了庭審階段的案件都是因為事實不清楚,還存在爭議,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庭審之前就能被檢方認定為正當防衛從而免於被起訴。

到了庭審階段一般都是事實不清楚的案子,這本身就對被告人不利。司法實踐中確實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比較苛刻。像有些情形,如果事先當事人與嫌疑人存在糾紛,或者當事人提前準備了防身的刀,以及當事人有退避的可能性或者可以向第三人求助,這些情形都不利於正當防衛的認定。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對於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在司法實踐中也鮮有案例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從立法層面說,法律是支持和鼓勵公民維護自身權利,進行正當防衛的。然而到了庭審階段,已經經過了公安部門、檢察院,這時案件當事人可能已經被拘留很長時間了,如果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嫌疑人無罪的話,那麼當事人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我只是個法學生,如有謬誤,請指正(??ω??)


因為中國的刑罰原則是「寬嚴相濟」。


說明立法有問題 執法有問題 給道德「兜底」 法律有些「包不起」

說明信息社會的先進性 消息可以被傳播 可以被獲知 輿論的參與者中普通民眾越來越多

對於題主所說 對於事件性質的認定是通過社會關注度 而不是依據法律來認定 個人不同意

照你這麼說 法律是薛定諤的喵 黑白共存 可是可非?同一件事情 關注人多就順著民意定性「是」 關注人少就依據法律若干條定性「非」?而且不管定「是」定「非」 全都有理可據 有法可依?你把法律描繪成什麼了?這不是比老太太的棉褲腰還要松嗎?不許拿嚴肅的法律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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