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撤控

21歲保安員於元旦當晚,在旺角示威清場期間,在花園街遭警方追截後被制服,期間被指以膊頭手臂撞警員反抗,事後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事隔4個月,控方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撤回控罪,裁判官批准辯方獲得訟費。

保安員涉抗警執行職務今獲撤控。

控方一度以被告李浩洋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賠償訟費。主控指出,被告並非旺角居民,但當日深夜身穿拖鞋在旺角出沒。加上當時防暴警員向被告高呼「咪走」後,被告沒有理會而狂奔。警方事後在其袋中搜出黑色衫、褲、口罩、頭盔等物品,而案發地點附近有示威活動,難釋被告嫌疑。惟裁判官羅德泉質疑,現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當日的非法活動,故不能構成他自招嫌疑。

辯方亦反駁,案發當日是公眾假期,故被告深夜出現並不足為奇。辯方又提到,被告身著拖鞋根本不可能「狂奔」逃跑,故不同意控方的案情。惟羅官提醒,今天並非審訊,故不應爭論控方案情。辯方補充,至少3名警員目賭事發經過,但控方仍決定撤控,顯示指控本身並不合理,控方應賠償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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