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流新闻网记者何豪毅/台北报导

在朝野高度共识下,立法院今(25)日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600亿元预算为上限,,而经卫生机关认定须隔离或检疫者等,得申请「防疫补偿」,自隔离或检疫结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此为新一届立院第一个三读法案,也是游锡堃接掌立法院以来第一个敲槌的法案,格外具有意义。

但在防疫照顾假是否请领可请领津贴部份,在野党团诉求给予津贴或补助,与执政民进党意见不同调,经多次党团协商未果付诸表决而未获通过;另如在野党团提出的雇主不得使劳工至一级或二级疫区提供劳务、疫苗研发奖励金等,也未获民进党团支持而未过。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共18条条文,以特别预算编列600亿进行相关防治、纾困、振兴等。法条规定囤积、哄抬防疫物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散播谣言不实讯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另规定企业违反居家隔离假、拒规避或妨碍各级政府机关征用或调用、违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应变处置,可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居家隔离、检验者趴趴走,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锾。另外,罹患或疑似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指示,而有传染他人之虞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也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给付员工依防疫隔离假规定请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的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减除;另受疫情影响而发生营运困难的产业、事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纾困、补贴、振兴措施及对其员工提供必要之协助。

条文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实施期间自民国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条例施行期间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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