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到底為什麼??


其實你根本沒看過《未成年人保護法》吧
因為是叫《未成年人保護法》,而不是《好未成年人保護法》或者是《壞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也會遭受處罰的,只是相對於成年人會較輕。


如果你瀏覽一下法條,你就知道其實保護的是我們這種天真無邪好兒童
因為題主的姿勢水平還要提高
因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壓根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沒關係。


謝邀,《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法律,是對未成年人普遍進行保護的,而不是僅僅說保護某一特定羣體的未成年人。。。所謂保護窮兇極惡的未成年人,大概題主指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都會減輕或免去形式處罰吧,這涉及到未成年人對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如何的問題的,我國是假定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犯罪行為缺乏認識和控制能力,而且普遍來說,年紀比較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特別是嚴重犯罪的可能性比較小的。。。這也是現代國家比較普遍的做法

作惡多端,窮兇極惡。

題主用的這兩個詞讓人看著好害怕。

題主指的大概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吧。

刑事犯罪是刑法調整的內容。

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也分很多種,絕對免責的只有14歲以下,而且免除的也是刑事責任而不是全部。這部分不滿14周歲的兒童,額,也就小學吧,或者初一年級的樣子,很小了吧已經,很難說是作惡多端、窮兇極惡吧。。。。。。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你單位4月8日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法不是保護好未成年人,也不是保護壞未成年人。懂了嗎?

而且總是保護?這個總是有根據嗎?全國一年有多少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虐待,強姦,拐賣、霸凌……裡面有幾成是所謂壞未成年人依據此脫罪的,題主沒有任何根據就不要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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