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向市場諮詢應否實施「企業版」同股不同權,即賦予「法團身分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享有同股不同權,為香港資本市場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所謂「法團身分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分為兩類:一,非基金法團股東—所經營業務與投資無關,譬如分拆公司的母公司或自營非投資相關業務的戰略投資者。二,基金法團股東—投資實體或基金(譬如私募/ 創投基金)。事實上,近年在美國的交易所尋求上市的內地新興及創新產業發行人,均有法團身分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例子包括有道、騰訊音樂娛樂及虎牙等三家來自大陸的互聯網軟件及服務公司。

美國的經驗顯示,在2010年至2019年11月間在美國上市,總共91家的內地不同投票權發行人當中,38名發行人(42%)均有可享不同投票權的法團股東,而其中15名(16%)將不同投票權只授予基金法團股東、13名(14%)只授予非基金法團股東、10名(11%)同時授予基金及非基金法團股東。

根據去年11月的數據,現時中國50大非上市獨角獸公司中,有非基金法團股東(都是發展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佔了42家。根據最新一輪集資活動所得的估值,這42家獨角獸公司的合計市值共5400億美元(約逾4.2兆港元,相當於香港股市市值12%)。

因此,法團身分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對公司而言很重要,若不接受法團身分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那麼非上市獨角獸公司,可能會繼續選擇於美國,而非香港上市,對香港投資者而言,將失去在本土市場投資它們的機會。

此外,在美上市的相關中企資料亦顯示,擁有法團身分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上市中企,大部分都擁有高市值、屬於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法團受益人市值大於2000億港元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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