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后至2月7日裁决

去年国庆日示威者发起不同示威活动,当日中午时份,警员在屯门V City对出行人路,截查一名正踩单车男子,并在其背囊搜出短刀、鎅刀、剪刀等工具,男子当场被捕。他否认一项在公众地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今在屯门法院开审。庭上证供透露,被告在警诫下称「背囊把刀仔系我6、7年前透过淘宝用约100蚊买袋附送,用嚟装饰用嘅。而把鎅刀就系做舞台剧嘅工具」。裁判官叶启亮裁定被告表证成立,他不作自辩,案件押后至2月7日裁决。

左:林家成、陈振杰。

22岁被告陈振杰报称职业为地盘技工,控罪经多番修改后,指控他于去年10月1日在屯门V City外的公众地方,管有7厘米短刀。

控方传召拘捕被告警员林家成出庭作供,他指当日为防止有人在屯门法院附近「抢国旗」而加紧巡逻,但当时并无发生任何公众活动。当日早上近11时他其他队员巡逻,见到被告戴帽、面巾及护目镜并在踩单车。警员称因见到被告低头似目光回避,背囊有物件突出,于是伸手截停对方。警员其后被告的背囊带找到涉案的短刀,另在其袋中搜出鎅刀、对讲机、剪刀、索胶带等物品,于是拘捕被告。

辩方盘问警员则指出,被告为一剧团的团长、亦是工作人员,他被截查时曾向警员简单讲解袋中用品为制作舞台剧所用,另当时背囊亦收有一本剧团的道具用品簿;而涉案短刀则为买袋所赠送,警员同意。警员亦同意当日阳光普照,但对于被告指怕会晒黑不能上妆,故要戴面巾挡太阳的说法,警员则表示未有闻说。

辩方陈辞指根据案例,控方未能证明涉案的短刀为攻击性武器,首先短刀刀刃仅长3厘米,非如定义中弹簧刀、蝴蝶刀等武器,刀并不锋利不能用以伤害他人。而根据当时环境证供,当被告遭截查时,他曾解释短刀的来源,只是用作装饰;其行为亦不可作推论刀是用于伤害他人。辩方续指,被告低头非要回避警员,因是当是路面稍斜低头踩单车须注意路面,若他真要避开警员,大可踩车右转离开,不需左转至警员面前「搏拉」,力陈被告只是刚好管有相关用具而经过案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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