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闻2020年01月06日讯】(雪花新闻记者袁世钢台湾综合报导)保力达公司因欠缴“回收清除处理费”,遭环保署追讨新台币3亿余元,但保力达对《废弃物清理法》中的“特别公课”回收清除处理费有疑义,因此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大法官6日上午在宪法法庭召开公开说明会,并邀请法律学者、主管机关陈述意见。

环保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核保力达公司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账籍凭证时发现,“保力达B”玻璃容器螺旋铝盖内垫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质,却未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申报缴纳玻璃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质的回收清除处理费,因此发函要求保力达补缴新台币3亿余元。但保力达不服,经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因此于2018年间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大法官6日上午在宪法法庭举行公开说明会,主要争议点包括《废弃物清理法》第16条第1项中段、第5项规定,课征“回收清除处理费”并授权“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以及环保署于2007年6月20日公告“容器回收清除处理费费率”,是否已违反《宪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

而《废弃物清理法》第15条规定及其授权的环署废字0930397607号公告,将食品容器回收清除处理费的课征对象局限于容器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并新增“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盖子、提把、座、喷头、压嘴、标签及其他附件,使用后并容器废弃者”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平等原则?

释宪声请人保力达公司负责人吕百仓认为,他同意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但瓶身与含有微量PVC的瓶盖内垫应分开计算;其代理人教授盛子龙则指出,依据环保署订定2009年至2012年的回收清除处理费率,玻璃瓶附件使用PVC竟比单纯PVC物品高出2.5倍,违反比例原则;代理人律师张静如表示,环保署从未告知瓶盖内垫视为附件,且现都已更换为PE材质。

但环保署代理人会计师赖明阳说,全PVC器具可回收再利用,处理成本与保力达需将瓶盖、瓶身份开处理的情况不同,且瓶身附件品项众多,若要收集所有附件材质再按其所含PVC来计算回收费率,在客观上、技术上、成本上都不可行,且若瓶身、瓶盖分开计费,回收费率降低,业者可能不愿更换利于环境的材质。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学研究所助理教授颜秀慧认为,相关罚则应授权给主管机关因应当时情况制定,才能有弹性。环保署利用加倍费率追征的做法,确实可以促使业者改变使用材质,但范围可以再讨论。不过,业者只针对加倍费率有意见,若不涉及法律问题,可以在公听会或透过行政管道与环保署讨论,因此这个问题不太需要提释宪。◇

责任编辑: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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