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通過微信、網路直播銷售商品屬電商經營

  中國網新聞6月19日訊(記者 魏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6月19日至22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三審。

  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將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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